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01 14:21:00 | 热度:0 | 编辑:湖北世发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3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span style="border: 0px;font-style: inherit;font-variant: inherit;font-weight: inherit;font-stretch: inherit;font-s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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